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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大学报销八不准

发布日期:2024-07-03

严明纪律、按章办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六不准”的各项规定。

1、严禁虚报预算。学校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和赤字预算,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

2、严禁设立“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项收费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对象。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处置、对外出租、出借等收入, 应及时足额交到计划财务处,再由计划财务处上缴省级财政专户或缴入国库返还后方可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项目经费。

3、严禁挪用挤占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申报批准的用途及支出项目专款专用,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延期使用。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挪用或挤占,不得用于弥补基本支出。

4、严禁违规签订合同。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对外服务、科学研究、担保、投资和借贷等各类经济合同。

5、严禁超标准接待。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规定,从严控制人数,按照规定标准用餐。严禁提供鱼翅、燕窝、香烟、高档酒水;严禁组织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活动;严禁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和专场文艺演出。

6、严禁公款旅游。严禁参加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活动;严禁参加在风景名胜旅游境地举办的各类会议;严禁以参加会议培训的名义变相、借机公款旅游;严禁报销与出差任务日程不一致而发生的差旅费。

7、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用(公养)。教职工个人车辆一律不得作为公务用车报销过路、汽油及维修等费用。

8、严禁未经学校批准发放奖金与福利。规范绩效工资管理工作,严禁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外,未经学校批准发放任何自行设立项目的津贴、补贴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