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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大学差旅费报销指南

发布日期:2024-07-03

差旅费是指相关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包括邀请外地人员来我校交流、访问及业务指导等)所发生的国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按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赴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吉财党群[2016]323号)、《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吉财行[2015]864号)、《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党群[2015]904号)及《吉林建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一)事前审批制

因公出差应事前审批,审批内容包括出差时间、地点、人员和任务等,报销时须持有审批日先于出差日的“差旅费事前 审批申请表”。实际支出金额不大于事前预算审批金额,无需在差旅费报销单上重复签字,否则,将重新履行签批手续。如实际出差内容如与事前审批一致,则无需再附出差情况说明。

1、使用部门预算经费

各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因公务出差,由部门主管校领导和部门副职审批;各部门、单位其他人员因公务出差,由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需主管校领导审批。

2、使用科研经费

科研副院长因科研任务出差,由所在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其他人员因科研任务出差,由所在部门科研副院长审批。

3、使用教研经费

由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

4、使用学校公用经费

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二)交通费

1、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2、始发地及目的地须与会议(培训)通知相符。若不能相符,须附项目负责人签批的书面情况说明。

3、 乘坐飞机出行,购买机票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手续,登陆政府采购机票网站 (https://www.gpticket.org)购买,用公务卡确认身份并结算,或在政府采购机票定点服务商(名单见政府采购机票网站)处购买。报销时提供左上角带有 “GPXXXXXXX” 字样的电子机票行程单、登机牌 以及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单。

4、出差人员在公务机票销售渠道以外的其他机构(如:各电商平台)查询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票价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机票,购票人可以购买。但购票人应当提供同一购票时点在航空公司官网或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 (www.gpticket. org) 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舱位的价格截图等材料,以证明其 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并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

5、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交流、访问及业务指导的,可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但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6、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的,出差人员须书面说明事由和原因,经单位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

7、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人员,可以按 照“就高原则”选择差旅费标准。

8、因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市内交通补助实行包干办法,所以对出差乘坐飞机(轮船)发生的从驻地到机场(码 头)的交通费不予报销。

9、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转签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 险费(每人仅限一份)以及出差期间在机场、火车(客车) 站发生的托运费等可与车票一同报销。

(三)住宿费

1、住宿费应采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2、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相应宾馆住宿,在标准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3、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发票应由入住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开具,住宿费发票上须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和单等基本信息,或向宾馆(酒店、招待所等)索取结算清单(清单包括住宿天数、人数和单价等,并加盖入住酒店印章),否则按单人、单天计算。

4、网上办理的“代订住宿费”发票须附入住宾馆(酒店、招待所)出具的住宿证明(含住宿天数及人数)。

5、出差人员如住在自己家中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方单位提供住宿或到边远地区出差、开展野外考察等工作,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凭相关证明、住宿情况说明等材料,经批准后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6、原则上不单独报销外地住宿费。

7、住宿标准详见《吉林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差旅住宿费标准》。

(四)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伙食补助费100元/人·天(西藏、 青海、新疆120元/人·天), 交通补助费80元/人·天。

2、属于调研、走访类的差旅费补助按出差自然天数计发;属于参会、培训类的差旅费补助按往返各一天计发。

3、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发补助。

4、选择租赁社会车辆出行的,不再计发市内交通补助。

(五)其他有关规定

1、探亲旅费

(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 一年可报一次,按规定报销往返旅费;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可报一次,往返的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可予以报销;

(3)探亲旅费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学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签字盖章后报销;

(4)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2、调动旅费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3、学生旅费

研究生、本科生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不予报销交通补助及伙食补助。

4、自驾车出差

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或搭乘便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或搭乘便车出差,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 通行费、停车费等不予报销,但可作为城市间交通费依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5、参加会议

(1)严禁参加在以下21个景区举办的各类会议。即:八达 岭一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 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 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 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等。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

(2)参加会议的费用报销须提供加盖举办单位公章的书面会议通知;

(3)会议注册费、会务费、资料费等相关费用应通过转账或划公务卡方式支付;

(4)会议注册费、会务费、资料费等相关费用须与差旅费同时报销;

(5)严格按照会议通知时间往返,不许提前参会,也不许滞后返回。